通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学法制度
(2013年5月8日通渭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通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根据《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法律,应当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安排一定的时间学法。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举办专题法律讲座。
第五条 参加会前学法的人员包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法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组织开展调查、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工作之前,调查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集中学法外,还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利用空余时间开展好个人自学。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专门的学法笔记本,做好集中学法和个人自学的学习笔记。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前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县人大常委办公室结合会议议题拟订,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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