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民旁听会议办法
(2013年5月8日通渭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通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情况,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依照本办法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议题和需要决定。
第四条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申请,也可以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旁听会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发布旁听公告。
第六条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公民旁听。
没有申请旁听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公民旁听。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场设旁听席。参加旁听的公民应当按时进入会场,在旁听席就座,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八条 旁听公民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旁听公民可以在会议议题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文件等资料,做好公民旁听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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